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7〕12号)文件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处理。以下学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学校拟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学号

姓名

入学时间

学制年限

1014206019

王月

2014.9

4

1014206021

杨军

2014.9

4

1015206014

刘姝雅

2015.9

4





















根据文件规定,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对上述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通知。


建筑学院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