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243号)文件第九条、第四十七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以下学生因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学校拟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学号

姓名

入学时间

学制年限

1018206001

阿不都西库尔·扎依提

2018-09-06

4

根据文件规定,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对上述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请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通知


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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